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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起公诉的一“保护伞”案件获判
时间:2012-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经我院提起公诉的原清新县禾云镇劳动事务保障所副所长郑某军为他人通风报信,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一案获判。县法院认定郑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2010年年底至2011年4月间,郑某军在担任清新县禾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该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非法开采稀土矿矿主欧某通风报信,使欧及时逃避行动组的查处,导致国家的稀土资源被非法开采变卖。事后,郑某军分二次共收受欧某贿赂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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