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简介
清新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于1992年7月22日(其前身是1988年7月16日成立的原清远市清郊区人民检察院),建院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下,几代检察干警以对党的无限忠诚和对检察事业的无限热爱,艰苦创业,团结务实,锐意进取,把一个条件极其艰苦和简陋的粤北贫困山区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清远市政法系统远近闻名、声名显赫的“广东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建院之初,面对只有1900元的筹建经费和与市检察院、清城区检察院挤在一幢仅有500多平方米的危旧楼中办公的简陋条件,清新检察人不等不靠,以“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大无畏精神,在历届检察长及党组一班人的带领下,迎难而上,加快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建院以来,我院强基固本,高点定位,始终紧紧围绕和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抓业务促发展、抓机制促规范、抓队伍强根本、抓基础强保障”的工作思路,发扬“团结、务实、争先、创新”的清新检察精神,从业务、机制、队伍、基础建设入手,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
这支有着光荣传统的检察队伍,以一流的业绩赢得了人民群众良好的口碑,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公正司法、热情服务、一心为民的检察实践诠释着“为人民服务”的丰富内涵。在几代检察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各项检察工作一年一个台阶,结下了串串丰硕的成果。该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被省、市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先进检察院”和“先进集体”;被清远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分别挤身省、市检察系统先进行列,共有8个集体和27个个人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检察院的100多次记功、授奖和表彰,成为清远市检察系统一面鲜艳的旗帜。
二、机构建制
第一阶段:
清郊区人民检察院(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
1988年2月,清远撤县设市。我院从原清远县人民检察院分离出来,成立清郊区人民检察院,在职干部、职工22人,在清城区先锋路28号与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合署办公。
1988年机构建制:
办公室
刑事检察一科
刑事检察二科
经济检察科
法纪检察科
监所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
第二阶段:
清新县人民检察院(1992年7月至2013年2月)
1992年5月,清郊区改名为清新县。同年7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我院更名为清新县人民检察院,在职干部、职工共31人。1995年1月11日,位于清新县玄真路26号的新建办公大楼交付使用,同年2月21日,举行了办公大楼落成剪彩仪式。
1992年机构建制
反贪污贿赂局
刑事检察一科
刑事检察二科
法纪检察科
监所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
办公室
2002年机构建制:
政工科
办公室
侦查监督科
公诉科
反贪污贿赂局
侦查科
职务犯罪预防科
渎职侵权检察科(2007年6月改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监所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挂举报中心牌子)
民事行政检察科
计划财务装备科
检察技术科
司法警察大队
第三阶段:清新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至2018年2月)
201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清新撤县设区。2013年2月,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揭牌成立。
2017年机构建制
政工科
办公室
计划财务装备科
反贪污贿赂局
反渎职侵权局
刑事执行检察局(2016年4月将“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
侦查科
职务犯罪预防科
侦查监督科
公诉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
案件管理中心(2011年4月增设)
检察技术科
司法警察大队
派驻禾云检察室(2012年4月增设)
派驻太平检察室(2012年4月增设)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成立)
2018年机构建制
政工科
办公室
计划财务装备科
刑事执行检察局
侦查监督科
公诉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
案件管理中心
检察技术科
司法警察大队
派驻禾云检察室
派驻太平检察室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第四阶段:清新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至今)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2月,清新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从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三个部门划分编制11名,实际转隶人员10人。
截止目前,全院现有在职干警、职工86人,其中政法编制检察干警42人,事业编工勤人员7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37人;研究生学历3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0人,占人员总数的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