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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未成年人年龄的划分
时间:2018-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是关于一部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于2014年初开始执行,迄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笔者结合本标准实施以来的鉴定工作实践,经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研读,深感该标准引进了很多新的理念,特别是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体表损伤数值做出了区分及细化,相对于原系列鉴定标准是一项巨大的进步,但在日常损伤程度评定过程中,对该标准附则6.18条中未成年人年龄时间点的理解、判定上,还存在些许争议。现就上述情况及对策进行探讨分析,供同行们参考。

  一、新标准的进步之处 原系列鉴定标准中,针对未成年人年龄的条款中均只有“儿童”这一统称,在新标准中对未成年人分0-6岁、7-10岁、11-14岁及以上4个年龄段对体表损伤数值进行了区分并细化,同时相较于原系列鉴定标准中针对不同部位、不同类型体表损伤逐条表述,新标准对同一年龄段未成年伤者各种类型的损伤统一相较于成人数值按统一的百分比进行确定量化,方便了鉴定实践中的操作。

  二、对新标准中年龄时间点的争议 在鉴定实践中,对6.18条中所列的年龄数字理解为对应周岁的时间点还是该岁数这一年的年龄段,即对标准中具体年龄理解为时间点还是时间段,大家有不同的看法。

  部分同行认为鉴定标准适用的对象为《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因此对《标准》中所出现的年龄应与《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年龄规定相统一,因《刑法》中对未成年14岁、18岁均明文规定为周岁,在刑事案件的诉讼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年龄争论的焦点均为是否年满14周岁、年满18周岁,是一明确的时间点,所以《标准》中的6岁、10岁、14岁等也应理解为6周岁、10周岁及14周岁。

  但部分同行认为按照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来理解6.18条,则对应的6岁、10岁、14岁应涵盖对应的岁数那一年龄段,则《标准》中出现的6岁、10岁、14岁对应的时间应理解为是未成年人6岁、10岁、14岁那一年。

  笔者认为6.18条作为《标准》中唯一一条对未成年人体表损伤数值做出规定的条款,其应能涵盖整个整个未成年年龄段,即从一出生至18周岁前,如将此条款中所列的年龄理解为相应周岁的时间点,则会出现6周岁-7周岁,10周岁-11周岁这两个时间段不能被涵盖在内,对条款的理解有失于严谨,只有将各年龄理解为该岁数相应的一年时间段,才可避免此情况出现。

  三、建议

  建议相关专家在今后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修订时,对接《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6.18条未成年年龄段以周岁的时间点重新进行划分,统一司法诉讼中的未成年年龄规定。在《标准》未修改前,各位同行在鉴定实践中可参考将《标准》中出现的各年龄为对应的年龄段方便进行实践鉴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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