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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时间:2018-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成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一类常见的刑事案件。由于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采取逮捕的条件,对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办案部门一般采取“刑拘直诉”的快速办理程序,即公检法三部门在刑事拘留的七日羁押期限内分别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一审程序。虽然这种“刑拘直诉”的方式充分保障了被追诉人的速审权,有效打击醉驾犯罪分子,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但对于涉案人员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等较为复杂的危险驾驶案件,办案部门却难以在短时间内办结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办案期限的矛盾突显,为此笔者对我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面临的困难进行梳理,在分析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层面及执法环节提出积极构想。

  一、我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危险驾驶案件多发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4年我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为93件,2017月至今为145件。今年以来,危险驾驶案件受理量占全部审查起诉案件量的30.39%,危险驾驶案件已经超过毒品和盗抢案件,成为我院受理量最大的审查起诉案件。

  (二)涉案人员多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据统计,我院今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127件,被取保候审的16件。对于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危险驾驶案件,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在七日刑拘期限内完成一审程序,公诉部门一般需在两日内审结并起诉到法院;而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各部门可以依照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及相应的办案期限就审查起诉环节而言,办案人员需在一个月的审查期限内办结,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而采取的审查时间也不尽相同。

  二、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七日羁押期限无法完成一审程序。犯罪嫌疑人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不同的犯罪情节在案件定罪量刑上有重大影响,只有在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准确地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各种情形,其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审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时,必须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及事故责任认定,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一般需要几天的时间调查取证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鉴定机构出具被害人的伤情报告则需要一两个星期甚至更多的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七日内,侦查机关无法完整地收集到上述证据,但受刑拘羁押期限的限制,侦查机关只能在伤亡情况不确定和责任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在收到此类案件时同样处于被动状态,在不断催促侦查机关补全证据的同时建议法医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对伤者是否达到重伤进行预判,对于不达到重伤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若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的,也只能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后续若证据出现变化再变更起诉,严重影响公诉的准确性。

  尽管在一些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中,七日刑拘羁押期限仍可能确定不了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八项从重情节,而且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无证驾驶、是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被害人的伤情、双方是否达成赔偿协议等情节都直接影响最终的量刑,侦查机关在七日刑拘羁押期限的限制下,往往在证据未收集全面的情况下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只能在已掌握的证据情况下出具量刑建议,这就导致法院最终因证据发生变化而不采纳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不但给法院造成审查证据的双重压力,也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二)对危险驾驶案件“刑拘直诉”的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来看,其法定刑只有拘役。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采取逮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危险驾驶罪一般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其次,从刑事拘留期限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一条文反映的立法本意是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三日,需要延长至七日的,应以“需要逮捕”为前提。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则表明不需要逮捕被拘留者,故延长刑事拘留的理由已消失,而且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不需提请逮捕,继续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就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故公安机关在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再次,对于“刑拘直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没有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换押,看守所没有记录被羁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在这七日内公检法均有权提审被羁押人员,既不利于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以及也损害被羁押人员的诉讼权利。

  三、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模式的对策

  (一)扩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修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使危险驾驶罪符合逮捕的前置条件,从而解决羁押期限不足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在审议危险驾驶罪时,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成本、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必要性等因素,而将其法定刑定为“拘役,并处罚金”,不能因为办案程序上的不畅通而单纯地以提高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及法定刑来解决这一问题,更多应从程序适用的兼容性来解决办理危险驾驶罪所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例如特别针对危险驾驶案件等需要“刑拘直诉”的案件,可以在不需要提起逮捕的前提条件下,赋予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期限为七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十五日。其次,针对危险驾驶罪等特殊案件,可以不受“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前提条件约束,使之可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

  (二)简化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程序,科学提高办案效率。由于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资料较少,种类固定,且法院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诉人在示证阶段会一并出示全案证据,被告人往往对证据没有实质性的意见,因此可以制作表格式证据审查清单,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证据时可以对比清单所列种类进行打勾或填写,节省撰写审查报告的时间,以便于集中精力对如查获经过、乙醇浓度鉴定等关键证据进行审查,以及对比清单内容进行证据的查漏补缺,在快速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也能确保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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