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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新区检察院反映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存在五大瓶颈亟待突破
时间:2015-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2013年办理的全市第一宗强制医疗案件,截止到目前清新区检察院已经办理了4宗此类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发现存在诸多影响强制医疗案件办理效果的瓶颈,亟待予以重视、突破。

    一、精神病医院擅自解除临时保护措施导致诉讼程序终结。新刑诉法赋予了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及提出解除意见的权利,但实际上医疗机构往往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很少会主动、及时的让涉案精神病人解除治疗,且存在因为经济利益实现不能而违背病人真实病情,擅自以简单的病情说明作为“放行单”的情形。同时也反映出对精神病院解除行为的监管缺位,导致其由法律规定的解除意见提出权变为解除决定权。如该院承办的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的精神病人陈某水仅持院方出具的一纸写有“病情稳定,予带药出院”的出院证明,在法院裁定尚未下达前擅自离开临时保护性约束地点,经多次联系寻找未果,最终导致案件无法审理。  

    二、强制医疗经费无保障成为此类案件“流产率”高的根本原因。由于强制医疗是“非自愿”行为,涉案精神病人家属在支付医疗费用上态度通常并不积极主动。同时,由于精神病这一特殊病情决定了对病人治疗的长期性,需要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该院承办的强制医疗案件大部分皆因涉案精神病人家庭困难无法承担高额治疗费用,导致涉案精神病人离开临时保护性约束地点或强制医疗地点,导致检方审查程序中断,甚至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也无法执行。如涉案精神病人吴某柏领取的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金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无法支付长期的治疗费用,在没有监护人为其提供强制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精神病医院也无法对其进行收治。

    三、涉案精神病人陷入回家难、治疗难的境地,导致法益保护难。从临保措施的不完善到医疗费用的无着落,都导致后面出现的一系列难题,涉案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下达后陷入家属不管、法院没法管的两难境地,决定书如同一纸空文,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将涉案精神病人推回社会,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开关一触即发。如该院承办的陈某锋杀害母亲及妻子一案,在强制医疗解除后,因家属对其有抵触憎恶情绪而“不收人”。再如吴某柏一案,在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因家属无钱支付强制医疗费用而不得不离开医院,其家人担心给社会再度带来危害,只得将其锁在家中。

    四、涉案精神病人病情评估缺乏法律标准及客观性。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过程中,对于关系到“强制必要性”的“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认定成为证据链里的关键一环,而目前出具此类证明材料的均为涉案精神病人所在的精神病医院,司法实践中,其所出具的病情评估多为“目前情绪欠稳定,易出现情绪波动”、“目前精神欠佳,宜留院观察”等,这些对于评定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缺乏法律层面的证明标准,证明力处于“孤掌难鸣”的境地,而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其他补强性证明材料。

    五、临时保护性约束地点存在合法性质疑。因尚未成立专门的临保机构及强制医疗机构,因此目前采用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事实上就是等同于最终实行强制医疗的方式,在法院的决定尚未下达之前,即尚在公诉机关审查过程中将行为人送至强制医疗单位(精神病院或专门科室)是否合法、合适也成为强制医疗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建议由公安机关牵头,争取政府将强制医疗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设立执行强制医疗专项资金。二是建立由多方介入的医疗效果评估机制,即设立由卫生行政人员、医学专家、监所检察人员组成的医疗效果评估小组,就医疗机构定期对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进行再评估,并对于强制医疗的解除具有决定权。三是加快推进清远市强制医疗专门医院的设立,从根本上解决强制医疗执行难问题。确定统一的临时保护性措施实施机构,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精神病人可以考虑在看守所内设立单独隔离室,该处所应满足避免其自伤、自残、伤及他人的条件,由看守所主管,监所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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