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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类案分析报告
时间:2018-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讲话中强调,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一、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7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37件49人次,其中滥伐林木13件14人次、污染环境6件9人次、非法占用农业地7件9人次、失火5件8人次、非法采矿3件5人次、盗伐林木2件5人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1件1人次。

  2016年,全年共受理移送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9件11人次、1-7月受理3件3人次;2017年,全年共受理18件25人次、1-7月受理8件14人次;2018年1-7月,共受理11件14人次。

  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特点:

  (一)破坏环境资源案件逐年增多。近年来,我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逐年增多,虽每年分别占当年案件数、人数比例较低,但案件基数同比上年同期都有所增加。

  (二)、打击力度有待提高。当前清新区近四年内共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很多因证据收集难、定性处理难,导致相关查处止于行政执法环节。

  (三)被告人文化层次较低。涉案被告人以农村居民为主,初中及小学文化约占80%,文化程度低,其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相对薄弱。

  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一方面,一些群众受“靠山吃山 ,靠水吃水”的落后观念影响,随意滥伐林木,甚至大肆盗伐林木,还有一些行为人对非法处理填埋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知法、不懂法,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现有的刑事处罚力度尚不足以对犯罪分子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违法成本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根本就不足为惧,导致行为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执法存在一定漏洞。环境资源保护涉及环保、安监、水务、国土、林业、城管等众多部门,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之处,也有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甚至存在多部门职能交叉却又都不作为的情况,部分行政机关在查处环境资源类案件时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无法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导致打击不及时、不深入,存在一定的执法漏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若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做好配合协作,重要的证据就可能被转移而最终灭失,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案件取证难度大,办案存在较大阻力。首先,形成司法案件难。从目前处理的非法采矿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国土部门前期行政执法获取证据,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对取证工作的要求、理念存在较大差异,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移送司法。其次,取证难度大。环境类刑事案件证据极易发生变化和灭失,取证、鉴定、检验、环境监测等均需及时,且需要相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但实践中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紧缺,无法满足办案的需要。最后,事实认定难。环保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基于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环境资源类犯罪作案手段隐蔽、证据收集难度大等因素,环境资源犯罪的证明相当困难,很难达到普通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进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四)环保立法不够完善,案件执行效果欠佳。首先,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设置的法定刑罚较轻,绝大部分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不超过7年有期徒刑,对罚金数量的规定也不够明确,相比从事犯罪活动取得的巨大利益,显然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其次,由于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立法没有规定对受损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或补救的内容,且刑法之间、刑法与其他行政法之间、各领域行政法之间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衔接不够。导致实际运用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四、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意见建议

  (一)多措并举提升法治意识,加大打击力度提升违法成本。一是强化法制宣传。针对大多数犯罪主体不知法、懂不懂法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宣讲政策法律、普及环境资源保护知识等方式,不断增强群众的环保法治意识。二是畅通举报渠道。通过畅通检举、揭发渠道,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打击犯罪的热情,消除职能部门监管、执法行为滞后的问题。三是加大犯罪成本。若依法加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行为人破坏环境就得慎重考虑违法后果,建议加重刑罚量刑力度,加大罚金数量,加重破坏环境的成本付出,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使成本大于收入,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观念。

  (二)细化部门职责构建权利清单,探索建立联动办案机制。第一,针对环保部门存在交叉和盲点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厘清部门职责,细化部门责任,构建环保权利清单,发现的管理重点难点和空白点,及时联合相关部门梳理整顿解决。第二,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联动办案机制。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能靠一个部门完成,它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化衔接,探索建立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形成打击合力。

  (三)不断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切实提高应对复杂案件能力。一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差异,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人员要利用国家重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契机,加强对环保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掌握,学懂、学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升取证标准,以刑事案件严格的取证程序指导办案实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针对鉴定难,鉴定长、鉴定贵,环保资源日常监测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与相关检测部门沟通协调,尝试推行快速检测机制,引进先进的检测检验技术,提升检测的速度和效率。三是针对事实认定难,可适当组织环保业务培训、环保业务经验交流等形式,不断提升司法干警应对环保案件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逐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司法实践中刑罚的实践效果。一是完善环保立法。建议根据每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程度提高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定刑期,明确罚金刑的标准和数额,形成罪责罚相当的刑罚体系。二是探索司法统一标准。完善细化相关规定,积极实现与公安、法院等就涉及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证明标准、定罪量刑方面达成共识,强化法律及司法解释在本地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三是强化执行效果。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量刑幅度内适当提高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期,避免量刑较轻;严格控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缓刑适用条件,降低缓刑适用率。此外,检察机关要建立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商机制,对于司法不公和腐败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最后,为响应我省和我市环境保护的号召,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水污染治理,打赢蓝天保卫战,稳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广东;要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既是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途径,更是包括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优质产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真正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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