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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刍议
时间:2017-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把查办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惩治涉林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特别是2017年围绕清远市“山水名城、岭南绿都”的城市风貌定位,并结合市委《深化平安清远建设品牌特色工程创建工作五年规划》,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工作,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在紧密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伐滥伐等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把查办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放在反贪办案的突出位置,严肃查处林业系统各类贪污贿赂犯罪。为此,笔者对清新区检察院近两年来查办的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归纳了该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犯罪特点,简要归纳了侦查策略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办林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一)整体情况

  2016年至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共查处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8人,其中受贿犯罪4件4人,行贿犯罪3件4人。查办的7件案件均为大要案,大要案率达100%,涉案金额达341.2万元。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突出、查处范围大。从查办的4件受贿案件中,涉嫌人员均为单位或部门“一把手”,在案发前都执掌着本单位或部门的某一项重要职权,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监督,在行使过程中走了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涉案人员均为共产党员,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力,采用隐蔽手段,破坏了党和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破坏力极大。其中一人为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属于副处级,其余三人均为市国营林场场长兼党委书记,属于正科级。查处的行贿案件中,涉案人员均为木材老板。   2.涉案部位和环节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林木加工许可证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和木材检查、发包木材运输和砍伐、林地租赁环节工作中。其中发包林场的运输、砍伐、清理项目成为林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如木材老板吴某能为感谢时任国营小龙林场场长李某荣、时任国营铁溪林场场长苏某雄利用职务之便将林场的运输、砍伐项目发包给他,而向两人共行贿人民币28万元;黄某忠为能承接清理雪灾杂木项目,送给时任市林业局党委、林场科科长罗某生20万人民币。   3.群体性窝案、串案明显。通过调查发现,在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间存在职务上下级关系,或者一般都有事前商量,即使没有事前商量,也会在事中互相“通气”,或者事后彼此包庇,从中共同获利,查处一件牵出一串,查处一案牵出一窝。从我局查办的7件案件看,属于窝案、串案的有7件,占总人数的100%。我院反贪局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一举查处了该市林业系统腐败窝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4.作案持续时间长,潜伏期长。在查办案件中,作案时间5年以上的6人,占总人数的75%;作案时间10年以上的2人,占总人数25%。随着涉案人员任职时间的增长,受贿次数增多,受贿金额增大,作案时间也一直持续,且有的边作案边被提拔,边腐边升的现象尤其突出。如原市林业局总工程师罗某生,200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63.7万元,作案时间长达14年;原国营笔架林场场长苏某雄,200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97万元,作案时间长达13年;

  二、涉林犯罪案件侦查策略

  涉林犯罪案件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且行受贿案件多为一对一,旁人很难知晓,仅靠双方口供,存在取证难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地创新侦查方法和谋略,才能更好地侦办此类案件。结合我局近两年的办案实践,笔者简单梳理了办案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加强领导、指挥有力是成功办案的前提。

  在办理此次林业系统专案初,我局成立反贪局、反渎局精干力量为骨干的专案组,岳雷副检察长亲自指挥,加强对专案组的领导,明确提出“四不许,四保证”,即不许擅自离岗,保证随时调遣;不许违规办案,保证程序规范;不许泄露案情,保证自身清廉;不许麻痹大意,保证办案安全。办案期间,检察长高度重视,根据办案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查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多次听取汇报、指导、督办案件。反贪局局长亲自到一线指挥和参与办案,及时对办案指明方向。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力亲为是专案组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坚定了专案组敢打必胜的信心,为成功查办此类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二)隐蔽意图,缜密展开初查,获取关键突破口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实现“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的成效,初查是关键,初查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能否立案侦查并决定案件的质量。如我局查办的李某荣涉嫌受贿案,得到的线索只有群众举报李某荣可能有收受贿赂嫌疑而没有实质的证据佐证,办案人员在综合分析林业系统的系统性腐败情况及其任职地区特点及为人作风后,大胆假设邓某荣可能存在受贿嫌疑,我院反贪局局长迅速反应,立即派员查证此事,办案人员获取线索后,认真地分析评估线索,秘密调取了李某荣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银行、车辆、投资、股票等家庭财产情况及通过分析通讯记录及资金往来情况,初步确认了经济密切联系人。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初查计划,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在立案前就掌握了其涉嫌收受商人吴某能、黄某办好处费23万元的事实,为深查其贪污贿赂犯罪铺平了道路。另,在邓某基涉嫌受贿案的初查时期,侦查人员了解到其平日骄奢淫逸,敏锐察觉到邓某基应该不单单只有受贿的犯罪情况,侦查人员立即调取邓某基任职林场的近几年财务账簿、记账凭证等材料,加班加点通过细致的翻查、对比,从中抽丝剥茧,发现该林场存在大额的肉菜类重复开支。经摸查,邓某基存在自己或找他人虚开发票支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初步掌握了其存在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

  (三)多方联动,善于借力,分工协作,迅速查明犯罪事实。

  强化上下联动、内部联动、内外联动,坚持侦查一体化,做到专案一盘棋。在办案中,针对办案人手紧张的难题,我局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充分调动反贪、反渎、技术、法警部门,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分工合作,人尽其才,通过合理分工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此外我局还强化与纪委的协作,通过加强和纪委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如我局查办邓某基涉嫌受贿案,早前市纪委已经对邓某基违法违纪问题展开了调查,专案组首先和市纪委取得联系,因势利导,利用他们的调查活动,隐藏办案意图,在市纪委的通力配合下,调取了林场财务账簿等书证。在侦查过程中,从市纪委调查的材料中积极转化证据,减少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深挖细查,查办窝案串案成效显著。

  针对林业系统贿赂犯罪群体化、系统化的特点,我院反贪干警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确认了从受贿人挖出行贿人,再从行贿人挖出新的受贿人,继而在挖出新的行贿人的“滚雪球”式的系统办案思路,深入查办窝串案。以2016年9月同日原市林业局党组成员罗某生、国营笔架林场场长苏某雄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为起点,牵扯出林业系统“塌方式”腐败系列案件,在短短的不够一年时间里,共立案查处7件8人,其腐败程度令人咋舌。通过查办案件,有效切断了林场领导和木材老板的利益链条,净化商业环境,维护了林业系统的正常秩序。

  三、预防林业领域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惩防并举,通过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建立预防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一是敦促林业系统重点岗位领导干部每年与检察机关定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警示教育活动,把法制教育贯穿廉政教育始终,使全体人员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二是加强企业、私人老板与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调查,通过信息交流、情况沟通、线索移送等制度建立预防工作平台,共同开展预防调查,有力预防职务犯罪。三是推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对法纪心存敬畏,引导他们不断强化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二)促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权力监督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从加强内部管理着手,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党务公开、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管权、管钱、管人、管事的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有机统一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推动健全岗位任用后的考核机制,通过部门自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加强选拔任用后对干部的考核工作。

  (三)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检察院、纪委监察等依法履职,加强协作配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严肃查处林业系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遏制该领域腐败多发的势头。坚持有线索必核、有案件必查,定期梳理问题线索,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限期办结,及时清除少数“害群之马”,持续减少存量,并遏制增量。同时要发挥案件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通报,定期曝光违法违纪问题,推动“不敢腐”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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