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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集丨数字检察优化行刑衔接的路径研究
时间:2024-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行刑衔接工作特点

一是主动性。不管是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线索、公安机关立案还是行政处罚流程,检察机关都有权根据法律积极主动进行行刑衔接监督工作,而不是等待监督。

二是双向性。无论是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正向衔接还是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的反向衔接,在双向衔接过程中,检察机关负责监督。

三是全程性。在行刑衔接工作中,无论是行政机关不移交线索、公安机关不立案还是行政机关不处罚的情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贯穿整个行刑衔接过程。最后是明确性。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的履职方式是明确的。无论是对正向衔接还是反向衔接的监督,都是以检察意见的方式提出,并对检察意见的回复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行刑衔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数据获取方式和来源有限。一方面,获取行政执法数据的方式有限。大多数检察机关仍依赖于为专项执法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参与联席会议、查阅台账等传统方式来发现案件信息线索,难以全面实现案件线索的即时性、全面性、精准性。另一方面,获取行政数据的来源有限。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多样,衔接领域不平衡,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刑衔接工作的情况各异,有的行政机关积极性高,有的参与度低。

二是对数据的分析能力不足。一方面,面对大量的行政机关执法数据和检察机关办案数据,仅靠检察办案人员手工比对分析,难以发现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检察办案人员在检察监督能力方面存在不足。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专业性强,办案人员对行政处罚领域的业务知识了解不够全面,难以把握被不起诉人是否需要行政处罚,导致发出的检察意见可能与行政执法标准不符,并且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三是相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够深入,导致行刑衔接工作存在漏洞。在反向衔接方面,刑事犯罪后的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导致对行为人不刑不罚的情况仍然存在。办案惯性使得一些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而非构成犯罪的案件容易被忽略,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往往被束之高阁,没有深入研判是否应对行为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同时,监督力度不够,一些未被起诉但制发检察意见的案件往往被一放了之,对后续行政处罚的落实缺乏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跟踪。

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行刑衔接的有效探索

一是利用大数据监督法律执行强化行刑衔接的优势。首先,在智能监督行刑衔接工作中,大数据监督能够取代人力监督,无论是海量的行政执法数据还是大量的不起诉案件信息,依赖人力监督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引入大数据监督可显著提高监督效率,从人力监督向智能监督转变。其次,在应用大数据技术于行刑衔接工作后,检察机关能够主动进行监督。借助大数据技术,检察机关可以主动监督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立案情况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如对不起诉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比对,找出“不刑不罚”案件的线索。最后,利用大数据赋能行刑衔接工作,监督工作从个别、偶发转变为全面、系统。通过发现异常现象和共性问题,创建监督模型,获取异常数据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实现对类案的监督,实现“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

二是行刑衔接的外延依托数字检察得以拓展。首先,数字检察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个检察条线全面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依靠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实现办案与监督、技术与业务的深入融合,数字检察中的行刑衔接借此向常态化、跨部门、高效率的方向发展。其次,数字检察中的行刑衔接处置的案件线索更加广泛、多元、深刻。数字检察不仅关注案件办理,也注重类案特征归纳;不仅推动个案解决,也重视相关案件的上下游犯罪治理;不仅利用检察数据,也运用行刑数据的交叉比对。更为重要的是,面对海量数据时,数字检察强调数字分析研判和强化“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机制,有助于挖掘违法犯罪的深层次问题。可以说,数字检察通过数字赋能,全方位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由此,数字检察中的行刑衔接线索来源由案内向案外、由事后向事前、由碎片化向系统性拓展。

三是数字检察中的行刑衔接向前后延伸,覆盖面更广。一方面,数字检察中的行刑衔接要求检察机关不能止于被动办理个案,而是积极向前延伸,主动从办案中总结类案特征规律,同时推动行刑数据信息联动和资源共享,在大数据分析中发掘类案线索,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顺畅沟通打好基础。另一方面,以前行刑衔接机制建设更为关注案件线索移送程序,但较少关注案件线索移送后的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而数字检察的目标不在于一事一议、一罚了之,而是更为强调办案、监督、治理一体化推进。进一步来说,数字检察中的行刑衔接积极向后延伸,以填补社会治理漏洞为最终目标。基于此,数字检察中的行刑衔接更能够调动多部门的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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