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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集丨数字检察一体化制度探析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最高检提出了“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清远检察机关紧抓先机,在数字检察变革中先行先试,打造了数字检察的清远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字检察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数字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实现数字革命的现代化转型,为数字检察及数字法学凝聚理论共识和实践经验。

数字检察一体化的内涵与价值

数字检察一体化是检察一体化的韧性延伸、实践形态和机制创新。传统的个案受理、人工审查的监督模式存在碎片、被动、浅表等不足,导致法律监督被弱化,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有限。数字检察思维成为重塑法律监督模式的关键变量和发展路径。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数据串联、数据画像和数据穿透等技术手段,实现法律监督的数字化与智能化。但在数字检察实践中普遍存在技术力量、办案团队、资金投入等不足的诸多问题,亟需通过一体化部署和实施,进一步凝聚和激活力量,高效实现不同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共通共用,统筹加快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推荐检察工作现代化。

数字检察一体化的清远实践

清远检察机关深化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坚持系统思维,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极大限度激发了制度潜能。

在数字检察的组织领导和层级构建上的一体化实践。一方面两级院成立数字检察专班,通过“专项推动、专家带动、专班行动”进行重点攻坚,形成规模化集聚效应。同时,实现检察区域办案一体化机制,组建数字检察“北部联盟”“市区联盟”以及“挂点模式”“帮扶模式”,并找准非法采矿、虚假诉讼等监督点,以“小切口自定义建模”“集约化建模”等方式提升监督质效,促进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内部横向一体化发力,创新基层院“数字检察审核员”机制,指定副检察长专门审核,确保每个案件穷尽数字化方法寻找四大检察业务监督点,打造办案一体化、资源配置一体化的“专人审核、会诊研判、同步移交、专班督办”的四检融合法律监督模式。

在检察信息化和平台建设上的一体化实践。市院统筹建立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数据应用平台及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小包公),实现统一的技术框架、数据体系和运行机制,由市院数字技术人才进行管理和运维,最大限度释放动能。将全市创建的大数据监督模型及调取的所有数据资料全部分类上传至应用平台,打破数据屏障,全市共享共用共通,让数据管理、使用、利用更加一体化,实现了一网运行。其次,通过对数据端口、应用系统、功能模块等的整合,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型可供全市检察院在一个应用平台内操作和应用,实现一域突破、全域共享的一体化办案效果。

数字检察一体化的建设思考

在数字化时代,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和形式,研究和探索数字检察办案过程中的实践难点和理论热点,为完善数字检察框架及数字法学研究贡献检察力量。

要通过检察一体化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最高检强调要完善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把人工智能引入辅助办案,系统已经集成了60余款智能化的办案辅助工具,如案卡填录、自动编目等工具实现了案件信息的自动录入和编排,减轻了检察人员数据录入的工作量。最高检从2022年12月开始,在全国9个检察院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试点运行工作,通过数字化手段,有效解决刑事审判监督线索狭窄、抗诉案源不足的问题,成效明显。下一步,随着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的不断蝶变,在坚持安全合法的原则下,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辅助产品将更加多元化和智能化,不断推进智慧检察迈向现代化。

要通过检察一体化加强对数字检察、数字法学的理论研究。数字检察、数字法治不可避免涉及数据安全、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信息法学、计算机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伦理等在技术应用中的法律、伦理问题研究。因此,有必要在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下,组织人才对数字检察在实践和应用中的情况进行全面实证分析,对出现的新问题,再从实然、应然的两个维度思考解决之策。检察机关可在省、市一级设立数字检察研究和实践基地,组织检察力量,聘请高校专家及研究机构担任研究员,通过实践反馈、理论反哺等方式开展数字检察跨学科的分析和研究,促进法律与技术的融合,为数据合规利用、数字检察、数字法学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实践和理论支撑。

要通过检察一体化加强对数据的合规利用和保护。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和算法合规具有普通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面临的共性问题。其主要包括技术使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影响国家安全风险、侵害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私权利风险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确定检察数据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从保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私权利角度出发确定检察数据识别的基本规则。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可以探索成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对数据进行全流程监管。随着新型侵犯数据安全和法益的行为不断出现,为实现对数据的全方位法律保护,有必要通过完善行业规范管理甚至刑事立法来保护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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