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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集丨数字赋能民事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时间:2024-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在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中得到广泛应用,进一步推动了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数字赋能带来重塑变革,让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监督线索发现难、工作碎片化、质效不突出等问题有了新的破解之道。但随之而来的数据整合应用能力不足、监督模型应用成效不佳、缺乏数据共享长效机制、一体化推进信息体系亟需完善等现实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本文旨在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当前实际探索数字化时代下民事检察监督如何创新发展。

整合标准化数据

建立业务主导型数据库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础,检察监督质效与“数据池”密切相关,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很大程度决定了数字检察的深度与广度。

一要规范数据管理,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所运用的数据通常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少部分来源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行政机关内部。为做好数据之间的关联和应用,应针对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统一的数据清洗,熟练运用OCR转换软件或EXCEL公式进行结构化处理。

二要针对监督领域,规范设置民事检察数据的专项数据库、分类数据库等。数据库应当重点围绕民事检察业务细分领域,如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虚假诉讼、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支持起诉等重点领域,结合实际设置监督点,就已有数据划分建立数据库,搭配适用的应用场景,进而有利于数据的划分,更便于数据的统计以及数据后续的应用。

三要集中整合检察业务系统内部数据。强化检察业务系统中的文书卷宗库、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等内部数据的整合,充分释放检察内部数据动能,盘活内部数据,建立完善检察数据资源库和智能素材库,建设各级检察信息资源目录,以达到数据标准一致,从而实现与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大数据资源对接、共享和使用。

持续深化模型应用

着力提升数字赋能监督质效

在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开始使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办案,但存在“水土不服”“成效不高”等现实问题,通过模型办理高质效且有影响力的案件较少,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作用发挥仍不够充分,需有效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深度应用。

一要有针对性构建监督模型。检察机关在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时,要立足司法办案实际,以本地检察业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场景,有针对性的构建监督模型,对于监督模型始终坚持可复制、可推广理念,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确保务实管用。

二要优化监督模型。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针对现有监督模型应用成效不佳的问题,通过监督模型的算法、参数等进行调整,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和数据反馈,不断对监督模型进行迭代优化,提升模型的应用效果。

三要注重模型研发分析。始终遵循“小切口、大作为”的构建模型规律,按照“小、快、简”的监督模型研发思路,即从切口选择针对性强、办案周期短、监督成效快、模型构建简单等方面进行构思,精准筛选案件线索,以个案发现类案,不断提升数字治理水平,通过数字检察监督,进而拓展检察监督视角,增强检察监督质效。

构建数据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推进应用广泛化

一是建立数据共享平台。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共享,平台可以提供数据上传、下载、查询等功能,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做到以数据为体、以平台为用、以应用为要,实现数据共享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是与各数据部门构建协作机制。大力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接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政法数据平台以及大数据局的数据平台,与其他掌握公共数据的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协作共享机制,逐步构筑“检察+协同共治”的业务生态圈,通过出台各相关部门协同治理事项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规范效力等协同,确保各数据部门间协同有序,取得实效。

三是统一模型共享渠道。从模型功能和地域分布划分考量,包括模型的介绍、模型演示视频和问答等功能,构建模型共享渠道,通过丰富的展示更好的进行模型的推广,实现一定范围内对不同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查询,有利于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全市甚至是全国的监督模型建设情况,一方面能够方便学习各地监督模型的构建方法,另一方面能够加强模型统一规范化管理。

四是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秉持安全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理念,在数据共享、数据利用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数字检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通过落实网络安全措施等、根据用户部门和层级等确定业务协同和数据查询权限以及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监督模型中运用到的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多管齐下

推进数字检察信息体系走深走实

一是制定统一规划。在数字检察信息体系建设之初,制定统一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结合办案实际优先考虑可行可用的建设项目,做好基础项目的统一规划,分布分级实施,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是建设数据治理平台。构建数据治理平台,通过激活数据资源,做实数据治理、聚合、管理和应用,在夯实整合数据上下功夫,通过落实最高检提出的“四个一网”部署,将各个检察机关的检察数据铺在“一张网”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投入,为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挖掘应用打牢基础。

三是建立数据标准规范。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包括数据格式、数据交换、数据安全等方面,确保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能够相互兼容和共享,做好数据汇聚和治理,充分利用检察内部数据,积极协调各种外部数据,通过统一数据标准,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应用,提高信息体系的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

四是加强技术研发与创新。大数据应用于检察业务中需要较强的技术支撑,积极探索新技术在民事数字检察中的应用,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不断优化、迭代算法,对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深度训练与定期更新,进一步优化数字检察模型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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