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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集丨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时间:2024-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数字检察战略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化转型快步向前,这场检察领域的“数字革命”,展示出不同以往改革的转型升级逻辑、趋势,数字检察离整体成势、全面高效还有一定差距,但检察机关已昂然迈上了数字检察之路。当前,检察机关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存在哪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用何种优化提升策略,成为推进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心。本文结合行政检察的弱项,探索新时代数字赋能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路径。

打通数据壁垒

构建大数据共享平台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础,有效的获取数据是数字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数据流通面临数字技术限制、观念制约、制度限制等壁垒的重围之中,如何打破数据壁垒,是数字检察的重要核心。

一是畅通检察机关内部的线索移交渠道。“四大检察”在工作内容上具有交叉性,融合监督是发展的趋势。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并及时移交给行政检察部门,是行政检察部门获取监督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次,实现检察数字中心与外部监督对象领域业务数据的全面嵌入,具体来说就是促进外部监督对象领域,例如行政机关全面建成行政政务数字系统。

二是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就检察系统内部而言,行政检察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数据需求较多,针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信息衔接不畅通、情况掌握不全面等问题,应通过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同步考虑数据对接、数据共享方面的技术设计问题,确保所搭建的数据平台能够在系统内实现横向与纵向的互通共享。

三是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就与其他部门数据对接而言,要以“两法衔接平台”为重点,在取得地方党委和各级党委政法委支持的前提下,由政法委牵头,打通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促进跨部门数据共享流转。在不替换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的前提下,探索建设横向的政法专网,联通各政法机关业务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推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

建立安全规范

确保检察大数据安全

数字检察的出发点是数据赋能,而数据赋能的底线是数据安全,在数据安全方面,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检察数据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通过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立集中数据池,构建专项数据库,构建分级分类数据权限管理使用制度,解决不同主体在查询权限、安全保密方面的差别问题,对接全国检察业务系统应用等方式,保证数据交换安全畅通便捷。

二是优化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布局。首先是加快对检察机关内部数据资源整合和数据中心的升级,面对分散的小型数据中心进行迁移整合,根据网络条件、业务需求等建设数据中心,配置适度的基础设施系统,提升原有的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在算力供给方面持续发力,满足边缘计算需求。

三是推动市级检察机关成立数字检察网络安全部门。成立数字检察网络安全部门,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人员,与各级基层院负责网络安全检察人员相互连接,统筹规划、互相协调,共同负责大数据平台、云端等漏洞,提高数据资源整体安全性。

创新数字手段

引领检察队伍素能提升

一是构建检察人员大数据思维。谋划检察业务分析研判与大数据技术的有机融合,要求检察人员紧跟时代发展步伐,转变小数据时代业务分析研判关注数据采样、精准、因果关系的固有的传统思维模式,构建起符合大数据时代需要的总体性、容错性、相关性思维,在其指导下深度挖掘检察业务数据价值。

二是培养新时代检察大数据人才。开展相关数据运用技巧实训课程,组建专门办案小组,着力提升检察人员运用数字技术办案的能力,掌握必要的统计理论知识,以及数据分析所需的统计方法和模型,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建设一支专业化团队。

三是着力培养行政检察复合型人才。深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统筹协调,重视培养检察业务与检察能力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可大力推进交叉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基础上,可出台相应政策鼓励高等院校招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背景的研究生,培养一批既懂法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并且完善“大数据+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引进聘用机制,吸引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高端法治人才加入各大司法系统中。

提升模型效能

注重研发深度和应用广度

一是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数字模型的顶层设计。从行政检察监督的实际出发,增强数字模型的研发深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检察办案工作,再通过办案实践不断提升数据模型的应用广度,形成“一个模型、多域应用”的运行模式,避免产生大量重复性模型或者一次性模型。

二是加强数字模型的开发与升级。数字检察系统涵盖的“算法”极其重要,作为数字检察工作的重心,应重视数据监督模型的开发和利用,令检察数据中心汇集的相关数据实现可复用、可推广、多元化的模型价值,检察机关应针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监督的不同,应对不同的监督方向开发专业性的数字模型,并在专业性行政检察监督模型不断推出并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推出具有整体建构性的大数据行政检察监督模型。

三是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制定法律监督模型的评价机制。检察业务人员可以据此来选择合适的法律监督模型加以应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提供反馈,促进法律监督模型的优化,使得数字模型的应用能够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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