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还能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生产经营吗?是否涉及违法?”
此前,清新区检察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专项监督时发现,黄某于2015年8月被清新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5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于2021年5月在清新区内注册登记了某生鲜店,登记黄某为该生鲜店的经营者,且经营许可项目仍包含食品经营、食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案中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落实从业禁止规定。
针对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对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清新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通过提取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涉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数,调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食品经营许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数据,与天眼查平台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碰撞、分析,筛查出辖区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药品安全严重违法但未落实从业禁止规定的案件线索7条。
清新区检察院依法对怠于履职的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对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7个经营主体依法进行注销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另发现并完成2个经营主体的整改,及时堵住监管漏洞,确保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刑罚、行政处罚闭环处理。
如何有效破解食品药品从业禁止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难题?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因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信息壁垒导致该制度未能落实的问题,清新区检察院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公安局共谋问题解决路径,打通信息壁垒,推动建章立制,共同签订了《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清新区涉及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凝聚执法司法合力,有效促进职能部门间从业禁止信息的交流互享,在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质效的同时,堵塞监管漏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