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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宗未成年人犯罪案作出不捕决定
时间:2012-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2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明伙同另外两名男子窜到清新县太和镇玄真路一电讯商店,以破坏商店卷闸门的方式,强行打开商店的卷闸门,盗走商店内的电脑及二十多台手机,价值三千多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并提请我院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

  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并且是初犯、偶犯。发现这一情况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承办人联系了李某明的父母,对李某明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日常表现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经了解发现,李某明父母均是贩卖猪肉的个体户,为求生计早出晚归,平常对儿子疏于管教,李某明读完初二以后就转去清新县技校读汽修专业,后因父亲重病而缀学外出打工。据其父母反映,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在家中很乖,且承办人经向当地派出所了解,也未发现李某明有任何违法记录。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达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明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并将李某明列入了我院今年未成年人帮教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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