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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查处的一非法采矿“保护伞”案件获刑
时间:2012-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查处“保护伞”工作传来捷报---原清新县浸潭镇国土所所长黎某池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收受他人贿赂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7月9日,我院对犯罪嫌疑人黎某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立案侦查。为凸显深挖“保护伞”、斩断利益链的决心,我院高度重视此案,在立案之初便抓紧侦结步伐,抽调精干力量,排除干扰阻力,快速细致收集证据,在短短的11天内完成侦结工作,并于同年7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员对复杂疑难问题进行多次讨论,准确定罪量刑,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定性关。同年8月16日,我院以被告人黎某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黎某池在担任清新县浸潭镇国土所所长期间,多次收受清新县浸潭镇桃源三村矿山的相关人员郑某盛贿赂款共8000元。事后,黎某池将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将要查处该矿山的消息通风给郑某盛,让非法开采该矿山的聂某东、吴某红等人员逃避处罚。经鉴定,聂某东、吴某红等人非法开采清新县浸潭镇桃源三村铁矿石资源储量为2014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02.90万元。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以被告人黎某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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